珠海市靈活就業人員自愿繳存使用住房公積金辦法
發布日期:2020年03月26日
第一條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住房公積金歸集業務標準》(GB/T51271-2017)、《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推動1億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方案》(國辦發〔2016〕72號)等法規和文件規定,為進一步擴大住房公積金制度覆蓋面,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普惠性,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自愿繳存、使用住房公積金的對象為在珠海工作、創業的下列人員(簡稱“靈活就業人員”):
(一)自由職業者;
(二)個體工商戶雇主及其雇傭人員;
第三條 珠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及住房公積金歸集業務承辦銀行負責辦理靈活就業人員的住房公積金歸集、貸款和提取等業務。
第四條 靈活就業人員應當以個人名義開戶繳存、停繳和續繳住房公積金,并向珠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交申請,約定繳款方式、雙方權利和義務等內容,辦理相關手續應由自愿繳存者本人申請辦理。
靈活就業人員辦理個人賬戶設立應提供下列申請資料:
1、珠海市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開戶申請表;
2、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靈活就業人員辦理個人賬戶停繳或續繳應提供下列申請資料:
1、珠海市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停繳(續繳)申請表;
2、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第五條 靈活就業人員應當按月繳存住房公積金,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包含個人部分和單位部分,兩部分都由個人繳存。
第六條 緩繳、補繳和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5%以下)等業務不適用于靈活就業人員。基數調整、比例調整、個人匯繳、個人信息變更及異地轉入等業務,參照本市住房公積金繳存政策執行。
第七條 靈活就業人員欠繳、停繳住房公積金超過3個月的,賬戶自動封存。靈活就業人員連續正常繳存時間自繳存啟封月份起重新計算。
第八條 靈活就業人員進入單位就業,新入職單位統一為其繳存的,需辦理賬戶合并手續,按單位在職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規定管理。
第九條 靈活就業人員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需符合珠海市住房公積金提取規定條件,持相關資料向珠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請,經審批通過后方可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十條 靈活就業人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參照本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執行,并體現多存多貸的原則。
第十一條 以靈活就業人員自愿繳存方式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公積金中心應每月劃扣本人(或共同借款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用于對沖當期公積金貸款本息,不足部分從借款人約定的還款賬戶扣劃。若因余額不足導致還款逾期的,還款逾期信息將被記入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連續3期(含3期)或累計6期(含6期)以上的逾期借款人,將被納入我中心借款人黑名單,取消其5年內貸款資格。
第十二條 靈活就業人員在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期間,應當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在住房公積金貸款結清前,靈活就業人員繳存賬戶的余額應當優先用于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靈活就業人員在公積金借款發放后停繳住房公積金滿12個月的,我中心將提前收回已發放的公積金借款本息,或按照組合貸款中個人商業性貸款的利息計收公積金貸款剩余部分的利息。
第十三條 靈活就業人員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及申請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均按國家規定的利率計息。
第十四條 靈活就業人員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涉及相關稅收的,按國家有關稅收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執行。
第十五條 靈活就業人員有騙提騙貸住房公積金行為的,按照本市騙提騙貸住房公積金的相關政策處理。
第十六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在職職工應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的規定,由所在單位為其繳存住房公積金,不適用本辦法。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珠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